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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海法执字第4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吴然乐、吴家乐与付琴有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然乐,吴家乐,付琴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执字第448-1号申请执行人:吴然乐。申请执行人:吴家乐。被执行人:付琴有。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海法民一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海法执字第4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国   盛审 判 员 吴   卫   民人民陪审员 吕秀萍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妙   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