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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泉州市天辰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惠安优优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天辰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惠安优优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初字第275号原告泉州市天辰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经济开发区三期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9193831-2。法定代表人林成林,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庄燕阳,男,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该公司员工。被告惠安优优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涂寨镇上社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庄荣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天辰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安优优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市天辰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天辰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惠安优优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101元,由原告泉州市天辰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静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艳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