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立民申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蒂爵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粟余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蒂爵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粟余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刘辉,苟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申字第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南海蒂爵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邹宾堂。委托代理人:郑荣,广东天伦(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粟余良,男,汉族,1965年3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彭辉。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辉,男,汉族,1972年6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耒阳市泗门洲镇。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苟汪,男,汉族,1978年9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从化市。再审申请人佛山市南海蒂爵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粟余良和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辉、苟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审查过程中,佛山市南海蒂爵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一份,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案件的执行阶段达成和解协议,现决定撤回本案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佛山市南海蒂爵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南海蒂爵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侯旭东代理审判员 温颖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敏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