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0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闫小玲诉张小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0639号原告闫某某,女,汉族,1978年12月28日生。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5年12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50元,现退还原告150元。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代理审判员 白 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柯钦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