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法民初字第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0650号原告杨某某,女,1981年2月1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被告刘某某,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杨某某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合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贤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