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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法民初字第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0650号原告杨某某,女,1981年2月1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被告刘某某,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杨某某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合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贤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