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州民初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商州区夜村镇甘河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商州区夜村镇甘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州民初字第00469号原告刘某甲,男。委托代理人王芝芬,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州区夜村镇甘河村村民委员会,住商洛市商州区夜村镇甘河村。负责人李某甲,男。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商州区夜村镇甘河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王育森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芝芬、被告商州区夜村镇甘河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李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2002年4月被告原商州区孝义镇甘河村民委员会成立孝义镇甘河村流域治理工程指挥部(临时),由当时村支书刘某乙担任负责人,计划对甘河辖区及刘二村五组(甘河流域内)的山、水、林、田路进行综合治理。同年8月25日被告因工程需要用石料与原告签订了《甘河村流域综合治理工程破石用料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乙方实施爆破施工,报酬按定额兌现,每方石头付款15元整,甲方工程所需石头从乙方石场采购,乙方必须保障甲方的需要,如不能保证供应,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爆破协议,如果因供料不及时,给甲方造成损失,要追究乙方赔偿责任,甲方在资金拨到位后,应分期给乙方按时付款,如有钱不付,乙方有权停止供料。合同签订后,原告及时雇佣民工,加班加点,挑灯夜战,为被告按时按量优质的提供石料。从而使被告综合治理得以顺利完成。然而没有想到的是被告仅在2003年1月20日向原告出具欠拉石料运费105元,同年7月25日出具欠放炮费用440元、运费20元后,对下欠的工程石料款既不支付现金,又不出具凭据。十多年来原告为了讨回该工程石料款,跑断了腿,磨破了嘴。雇佣工人将原告纠缠不休,要求支付其雇佣工资。原告多次向被告方催讨,被告方表示让原告先贷款13000元,予以发放雇佣人员工资,同意承担原告2003年10月31日至2014年10月31日的贷款利息17160元,并于2014年10月31日向原告出具凭据一张。后在原告多次催要下被告于2014年12月25日给原告将剩余的工程石料款予以结算,欠原告60101.1元,同时出具一张欠款凭据。综上,被告现共欠原告工程款77826.1元。现刘某乙已不担任村干部,新上任的领导对原告的欠款又不愿承担,原告无奈只有向人民法院起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2、《商州区夜村镇甘河村流域综合治理工程破石用料协议书》一份,证明2002年8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被告之间形成工程承包权利义务关系,原告已按协议及约定的内容履行了全部义务;3、证明、收到条各两份及欠条、调解笔录各一份,证明被告对原告出示的拖欠工程款凭证4张、付雇佣人员工资贷款利息1张表示认可、没有异议,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60666.1元,贷款利息17160元,合计77826.1元。被告商州区夜村镇甘河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李某甲辩称,原告所述事实是真实的,原告与本村签订的协议是与我村上的老村长刘某丙及村支书刘某乙签订的,我作为现任村长也承认本村欠原告诉状上所述的工程款。我村上与原告之间的工程款纠纷之前经过商州区法院给主持调解过,当时我和我村支书刘某乙都参加来,我们都承认欠原告的这些钱,愿意在今年和明年两年分次给原告结完账,原告当时都签了字的,但是原告害怕不给他钱现在又起诉到法庭。但是现在我们村上的钱确实不够用,还欠了很多外账,我现在的意见是啥时候我们村的账上有钱了我就将欠款给原告,账上没有钱那我也没办法。被告未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没有异议。经本院审查,因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没有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予以认定。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的陈述,可以确认以下事实:2002年4月被告商州区夜村镇甘河村村民委员会(原孝义镇甘河村村民委员会)成立孝义镇甘河村流域治理工程指挥部(临时),由当时村支书刘某乙担任负责人,计划对甘河辖区及刘二村五组(甘河流域内)的山、水、林、田路进行综合治理。2002年8月25日被告因工程需要用石料与原告签订了《甘河村流域综合治理工程破石用料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了:乙方实施爆破施工,报酬按定额兌现,每方石头付款15元整,甲方工程所需石头从乙方石场采购,乙方必须保障甲方的需要,如不能保证供应,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爆破协议,如果因供料不及时,给甲方造成损失,要追究乙方赔偿责任,甲方在资金拨到位后,应分期给乙方按时付款,如有钱不付,乙方有权停止供料。合同签订后,原告雇佣工人干活,为被告按时按量提供石料。综合治理工程完工后,被告未按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03年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拉石料运费105元(15车×7元/车),同年7月25日向原告出具欠拉石料运费20元、放炮费用440元。对下欠的工程石料款原告多次向被告方催讨,被告方表示让原告先贷款13000元予以发放雇佣人员工资,同意承担原告2003年10月31日至2014年10月31日的贷款利息17160元(11年×1560元/年),并于2014年10月31日向原告出具凭据一张。2014年12月25日被告将剩余的工程石料款与原告进行结算,同时向其出具证明条一张,证明被告下欠原告石料款60101.10元。综上,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60666.1元及原告为付雇佣人员工资的贷款利息17160元,两项共计77826.1元。2015年3月11日,经本院诉前调解未果,2015年3月24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下欠原告的工程款及其为付雇佣人员工资的贷款利息,共计77826.1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甘河村流域综合治理工程破石用料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原告已按协议内容履行了相关义务,但被告未全面履行其付款义务,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商州区夜村镇甘河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刘某甲工程款60666.1元,给付原告为付雇佣人员工资贷款的利息17160元,两项共计77826.1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育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