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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巍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曹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民初字第88号原告:曹某,农民。被告:金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王湘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