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巍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曹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民初字第88号原告:曹某,农民。被告:金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王湘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