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季道刚、韩蕾蕾与韩蕾蕾、韩晨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道刚,韩蕾蕾,韩晨晨,李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133-3号原告季道刚。被告韩蕾蕾。被告韩晨晨。被告李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季道刚诉被告韩蕾蕾、韩晨晨、李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季道刚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100元,合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宋金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晓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