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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刑执字第0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翟德存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奸,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刑执字第01027号罪犯翟得存。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20日作出(2003)古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奸,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翟得存有期徒刑十七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3日作出(2003)唐刑终字第201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4日作出(2003)古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以破坏监管秩序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翟得存有期徒刑十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一个月。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2011)唐刑再终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翟得存有期徒刑十三年。2007年4月3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月11日减刑一年六个月。因其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于2015年4月3日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冀中南检察院指派王振江、吕建涛出庭履行职务,河北省鹿泉监狱指派吕建朝、唐京燕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翟得存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较好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考核表扬7次。经审理查明:罪犯翟得存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鹿泉监狱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翟得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翟得存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2年7月17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玲审判员 安 勇审判员 刘亚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