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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河南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有军与郭清海、张辛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新执字第225号河南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有军:你(或你单位)与郭清海、张辛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5)新中民二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机关)郭清海、张辛友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或委托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支付郭清海、张辛友人民币116090.45元。开户银行:新乡县农村信息合作联社营业部户名:新乡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账号:00000000001032518012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