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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民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魏巍与王燎钧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巍,王燎钧,王来军,王叶军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历民初字第705号原告魏巍,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孙浩智,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燎钧,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肖丽,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元娇,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来军,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王叶军,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魏巍与被告王燎钧、王来军、王叶军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巍的委托代理人孙浩智、被告王燎钧的委托代理人肖丽、孙元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来军、王叶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巍诉称,原告与被告及被告妻子曹静于2008年认识,自2011年以来被告为达到其不正当利益,故意宣称原告与其妻子有不正当关系,想以此要挟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随后,到处造谣生事,毁坏原告名誉。并于2011年9月将原告轿车砸坏。2013年1月13日被告又在网络上无中生有,捏造了大量不切实际的事实,宣称“第一,魏巍自称段义和的嫡系,自称有很多女朋友,并有六套房产;第二,魏某吃拿还不够,居然利用朋友身份接近我妻子;第三,魏某派保镖保护我老婆;第四,夺子勒索;第五,动用黑社会威胁;第六,谎言要挟;第七,欺骗上司,上班如度假;第八,砸车打人”,并将上述不切实际的言论在新浪、网易等各网站博客,腾讯QQ群,天涯、凯迪等各大论坛社区广泛转播,情节十分严重。严重损坏了原告的名誉,给原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并且在精神上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痛苦。报案人多次警告被告,不要诽谤原告,并告诉被告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不要玩火自焚。但是被告依旧我行我素、更加猖狂,于2013年3月继续在田野、凯迪等各大论坛社区广泛传播其捏造的事实,点击率已经超过10万余次,跟帖评论人数也已达到数千次,并有大量转载。原告已经多次向自己单位领导反映此事,并主动要求就被告捏造的上述事实核查,经单位核查,被告的言论确属捏造。但被告依旧死心不改,继续捏造事实、肆意传播,给原告工作、生活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危害两会期间的社会秩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名誉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对原告的名誉侵害,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恶劣影响;2、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3、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原告魏巍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泉城公证处公证书一份,证明被告在网站上捏造事实侵害原告的事实,给原告造成了损害的事实;证据二,我方申请法院去济南市纪委调取的证据,该证据是王燎钧写给原告工作单位和人民日报社的举报材料,该举报材料的内容与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内容基本一致。证明被告的捏造事实的行为对原告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被告王燎钧辩称,被告并没有侵害原告的名誉权。被告王燎钧没有提交证据。被告王来军、王叶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0日,经魏巍申请,济南市泉城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一份,对网络上的两篇文章进行了公证。在天涯论坛天涯杂谈及百家杂谈栏目中,分别载有一篇名为《济南公务员包养情人,勾结黑社会,敲诈纳税人(转载)》的帖子。该帖子的内容为:魏巍,济南市人事局处级干部。以下是他的所作所为:1、魏巍自称是段义和的嫡系,自称有很多女朋友,并有六套房产;2、魏某吃拿还不够,居然利用朋友的身份接近我妻子,长长的电话单、不敢入目的照片、影像(有证据),开房记录;3、丑行被我发现后,魏某毫无内疚恐惧之心,竟然派了一个他同乡做我老婆的保镖;4、夺子勒索;5、7月,我弟弟第一次去找他,跟他要回和田玉挂件及质问偷情一事;6、谎言和要挟;7、欺骗上司,上班如度假;8、2013年2月29日,魏巍又伙同曹静和社会人士在我公司门口开着一辆牌照为鲁某某某某某某的政府车辆打砸我的车辆,殴打我和我弟弟,有文东路派出所出警记录和视频证据。该两篇文章最后落款均为王来军,身份证号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经魏巍申请,本院在济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调取了两份举报材料,抬头分别是给人民日报社领导和李局长,材料的内容与上述网络内容相似。庭审中,王燎钧否认曾经在网上发布、传播过侵害魏巍名誉的材料,并否认向人民日报递交过关于魏巍的举报信。本院认为,公民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根据济南市泉城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可以看出王来军在网上发布、传播有关魏巍的帖子,该材料的内容均没有事实和证据支持,且王来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其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该材料通过网络予以传播,其内容已经损害了魏巍的名誉,对其造成了侵害,因此,关于魏巍要求王来军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但魏巍主张的精神损失过高,本院酌情将此项调整为3000元。另,关于魏巍要求王燎钧和王叶军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其并无证据予以支持,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来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删除网络中与原告魏巍有关的帖子;二、被告王来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人民法院报》发布向原告魏巍的道歉声明;三、被告王来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魏巍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四、驳回原告魏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王来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 丰人民陪审员  李荣伟人民陪审员  于平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