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法执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杜兴华与徐继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兴华,徐继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法执字第77-1号申请执行人杜兴华,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继龙,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杜兴华与被执行人徐继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沂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民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需执行赔偿款65532.7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573元、受理保全费2096元、申请执行费1114元,共计69315.70元。执行中双方达成协议以车抵债10000元后,尚余59315.70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徐继龙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法执字第77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公培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