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开催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润华钢铁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鞍山市某某钢铁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扬开催字第00003号申请人马鞍山市某某钢铁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太白大道2299-1号。申请人马鞍山市某某钢铁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23日发出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马鞍山市某某钢铁材料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1030005223000337,票面金额为200000元,出票人为江苏南亚装饰装璜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宜兴市华普建材有限公司,出票行即支付人为中国农业银行扬州市开发区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马鞍山市某某钢铁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中国农业银行扬州市开发区支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沈 滢审判员 丁红梅审判员 殷正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