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沙某与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某,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0331号原告沙某。委托代理人夏本荣,兴化市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某与被告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沙某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劝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爱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