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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牟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汪培典与郑永国损害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3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培典与被执行人郑永国损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汪培典申请将被执行人郑永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郑永国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郑永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