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牟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汪培典与郑永国损害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3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培典与被执行人郑永国损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汪培典申请将被执行人郑永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郑永国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郑永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