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行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景德镇市正德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与景德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景德镇正德制动系统有限公司,景德镇市人力资源与和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景行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景德镇正德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骆建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焜,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景德镇市人力资源与和会保障局。住所地景德镇市昌江区.法定代表人XX,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查旗营、肖琴,江西立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景德镇市正德制动系统有限公司因景德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江西省昌江区人民法院(2014)昌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景德镇市正德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景德镇市正德制动系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景德镇市正德制动系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锋审 判 员 陈华明代理审判员 程丽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龚 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