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1195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张某,居民。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的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以夫妻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蒋国强审 判 员 麻建萍人民陪审员 刘 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国秋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