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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1195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张某,居民。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的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以夫妻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蒋国强审 判 员  麻建萍人民陪审员  刘 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国秋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