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法民一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杨某玲与徐某权离婚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玲,徐某权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法民一初字第96号原告杨某玲,女,汉族,被告徐某权,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玲与被告徐某权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玲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玲承担。审判员 欧日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 军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