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刑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肖腾飞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腾飞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执字第108号罪犯肖腾飞。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6日作出(2010)邵中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腾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肖腾飞及其法定代理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28796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1月1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5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请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肖腾飞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底市人民检察院不同意对罪犯肖腾飞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肖腾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肖腾飞共有奖励分174.5分。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向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缴纳民事赔偿款10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帐、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肖腾飞在服刑期间,能积极履行部分民事赔偿义务,检察机关不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的情形已不存在,且该犯能认真遵守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腾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9年11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