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与林英俊、杨阿珍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林英俊,杨阿珍,周杭太,胡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北路116号。代表人苏龙锋,行长。委托代理人苏尚葵、范玉春,福建挺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英俊,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龙岩市新罗区,现羁押于邵武市看守所。被执行人杨阿珍,女,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周杭太,男,195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胡玉莲,女,1961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民初字第46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林英俊、杨阿珍、周杭太、胡玉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英俊、杨阿珍、周杭太、胡玉莲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英俊、杨阿珍、周杭太、胡玉莲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押、查封被执行人林英俊、杨阿珍、周杭太、胡玉莲所有的财产(详见扣押、查封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林英俊、杨阿珍、周杭太、胡玉莲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文 越审判员 廖 冰审判员 连 泳 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艾吉晖(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