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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经民一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经民一初字第155号原告齐某,城镇居民。被告张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文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