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民四初字第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与何凤燕、蒋鸿广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何凤燕,蒋鸿广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民四初字第49号之二原告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城区。负责人易世移,系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罗曼,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凤燕,女,1965年11月22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被告蒋鸿广,男,1954年4月3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诉被告何凤燕、蒋鸿广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940.46元、保全费人民币852元,由原告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莫秀波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