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魏北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许昌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诉被告赵高峰、王巧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赵高峰,王巧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魏北民初字第317号原告:许昌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颍昌大道以西火车站广场颍昌大道宾馆*楼。法定代表人:李宏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少军,男,汉族,1983年5月19日生.被告:赵高峰,男,汉族,1973年7月24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王巧霞,女,汉族,1973年12月26日生,住址同上,系被告赵高峰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诉被告赵高峰、王巧霞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许昌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高峰、王巧霞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昌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昌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高峰、王巧霞的起诉。审 判 长 刘 强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乐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