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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闵某某与被告闫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某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655号原告:闵某某,女。被告:闫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闵某某与被告闫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闵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闫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决如下:准予原告闵某某撤回对被告闫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春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会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