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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1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刘旭阳与陶全勇、金红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旭阳,陶全勇,金红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1767号申请执行人刘旭阳。被执行人陶全勇。被执行人金红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旭阳与被执行人陶全勇、金红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房管处、车管所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义执民字第1767号案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陈怀瑛执 行 员 楼贤中执 行 员 黄剑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朱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