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星民二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娄底市分行与彭鑫鲲、肖望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娄底市分行,彭鑫鲲,肖望梅,肖斌,苏园,屈少俊,彭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娄星民二初字第13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娄底市分行。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长青中街**号。法定代表人周志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志梅,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丹,系该行职工。被告彭鑫鲲。被告肖望梅。被告肖斌。被告苏园。被告屈少俊。被告彭玲。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娄底市分行与被告彭鑫鲲、肖望梅、肖斌、苏园、屈少俊、彭玲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焕华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娄底市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朱志梅、罗丹以及被告屈少俊、彭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彭鑫鲲、肖望梅、肖斌、苏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娄底市分行诉称,2013年11月14日,原告与被告肖斌夫妇、彭鑫鲲夫妇、屈少俊夫妇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肖斌夫妇、彭鑫鲲夫妇、屈少俊夫妇中的任一夫妇发放贷款10万元,其他两对夫妇均对该笔贷款的本息、罚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即当借款人没有及时、足额偿还本息时,由其他两对夫妇负责偿还贷款的全部本息(包括罚息)和承担相关的一切费用。合同有效期为2013年11月14日至2014年11月14日。当日,原告与被告肖斌夫妇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肖斌夫妇发放贷款本金1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期一年,年利率14.58%,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被告肖斌于2013年11月15日立下借据并签名,原告随即向被告肖斌发放贷款10万元。贷款发放后,被告按约归还本息至2014年4月,之后没有再偿还,至今已经拖欠本金达58750.86元。原告催讨无果,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肖斌、苏园偿还借款本金58750.86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被告彭鑫鲲、肖望梅、屈少俊、彭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的成立,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告的合法主体资格;2、被告彭鑫鲲、肖望梅、肖斌、苏园、屈少俊、彭玲的户籍资料及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六被告的基本情况;3、小额借款联保协议书一份,拟证明六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借款、担保关系;4、借款合同及借据各一份,拟证明被告肖斌、苏园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及相关还款时间、方式等;5、个人贷款放款单,拟证明原告已按约向被告肖斌、苏园发放贷款100000元;6、拖欠本息明细表各一份。拟证明至2015年4月9日止被告肖斌、苏园拖欠本金58750.86元及利息10629.72元,共计69380.59元。被告彭鑫鲲、肖望梅、肖斌、苏园未应诉和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屈少俊、彭玲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被告屈少俊、彭玲辩称,被告签订了联保协议属实,但现在被告屈少俊、彭玲所借的款项也已经还清,现在是其他联保人员的借款没有偿还,两被告只能配合银行向借款人把款项追讨回来。被告屈少俊、彭玲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均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确认其证明效力。通过对上述证据的审查认定,结合庭审调查,本院对下列事实予以确认:2013年11月14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娄底市分行与被告彭鑫鲲、肖望梅、肖斌、苏园、屈少俊、彭玲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肖斌夫妇、彭鑫鲲夫妇、屈少俊夫妇中的任一夫妇发放贷款10万元,其他两对夫妇均对该笔贷款的本息、罚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合同有效期为2013年11月14日至2014年11月14日。当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娄底市分行与被告肖斌、苏园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肖斌夫妇发放贷款本金10万元,借期一年,年利率14.58%,逾期罚息为利息的50%,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被告肖斌于2013年11月15日立下借据并签名,原告随即向被告肖斌发放贷款10万元。贷款发放后,被告肖斌按约偿还部分本金并支付本息至2014年4月,之后没有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至2015年4月9日,被告肖斌拖欠本金58750.86元,拖欠利息、罚息10629.73元。另查明,被告彭鑫鲲、肖望梅系夫妻关系,被告肖斌、苏园系夫妻关系,被告屈少俊、彭玲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娄底市分行与被告肖斌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肖斌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被告苏园系被告肖斌的妻子,该笔借款系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苏园应与被告肖斌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原告与被告彭鑫鲲、肖望梅、肖斌、苏园、屈少俊、彭玲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彭鑫鲲夫妇、肖斌夫妇、屈少俊夫妇按照协议的约定互为联保责任方,故被告彭鑫鲲夫妇、屈少俊夫妇应当对被告肖斌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彭鑫鲲夫妇、屈少俊夫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肖斌夫妇追偿。被告彭鑫鲲、肖望梅、肖斌、苏园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肖斌、苏园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娄底市分行借款本金58750.86元、支付利息、罚息10629.73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5年4月9日至),并从2015年4月10日起按照14.58%年利率计付利息,按照7.29%年利率计付罚息至本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被告彭鑫鲲、肖望梅、屈少俊、彭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件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彭鑫鲲、肖望梅、肖斌、苏园、屈少俊、彭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焕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童 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