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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刘清波与齐玉刚、车素环、齐朋、李兆伟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子铁,寇立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裴子铁,男,汉族,1969年2月3日出生,辽宁省盘锦市人,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寇立振,男,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执行裴子铁与寇立振合伙协议纠纷的(2014)兴民二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裴子铁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兴执字第1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永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