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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2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周序庭与李发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序庭,李发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2151号原告周序庭,男,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周秩勇,男,汉族,系周序庭之父,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李君,男,汉族,系原告社区推荐人员,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李发兴,男,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李光民,男,汉族,系李发兴的爷爷,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潘亚博,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序庭与被告李发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序庭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序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序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周序庭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怀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彦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