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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南刑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吕纯阳抢劫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纯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南刑执字第320号罪犯吕纯阳,男,1990年8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2007年4月2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遵市法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吕纯阳犯抢劫罪,判处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1324.56元(均已履行完毕)。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7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06年10月30日至2018年10月29日止)。2009年12月15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41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2年12月8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5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29日止)。2015年4月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吕纯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2年9月至2013年6月、2013年7月至2014年11月考评周期连续二次获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吕纯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纯阳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