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蒋家美与刘庆兰、臧连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家美,刘庆兰,臧连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197号申请执行人:蒋家美,女,1971年4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被执行人:刘庆兰,女,1970年6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被执行人:臧连伍,男,1970年5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本院在执行蒋家美与臧连伍、刘庆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15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3月12日向被执行人臧连伍发出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臧连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扣划)臧连伍银行存款60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悦审 判 员 刘福彦代理审判员 胡文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