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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吴廷浪与陈开往、陈来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廷浪,陈开往,陈来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710号原告吴廷浪,男,199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大田县。被告陈开往,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大田县。被告陈来俊,男,199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大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廷浪与被告陈开往、陈来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与被告先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廷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吴廷浪负担。审判员  杜超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聿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