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法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段梅广与田XX、闫景良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梅广,田XX,闫景良,周希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法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段梅广。被申请执行人田XX。被申请执行人闫景良。被申请执行人周希财,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段梅广与被申请执行人田XX、闫景良、周希财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据乐陵市人民法院(2012)乐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申请执行人田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审监庭再审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乐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2012)乐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乐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谭曙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红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