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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范培彬与被执行人范新涛、赵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培彬,范新涛,赵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范培彬。被执行人范新涛。被执行人赵丽。申请执行人范培彬与被执行人范新涛、赵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58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范培彬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本案执行标的32517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范新涛、赵丽所有的位于新泰市城区东周路杞都花园3幢2-601号楼房一套。经本院依法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纪庆刚审判员  王维军审判员  季 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