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中法执字第000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黄山市海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江苏五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五建工程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海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江苏五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五建工程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中法执字第00094-2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海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新溏上村2号综合楼A区2。法定代表人:胡永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五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高沟镇高云路8号。法定代表人:顾海波。被执行人:江苏五建工程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涟城镇安东路,系江苏五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的(2013)黄中法民二初字第00059号民事调解书书,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江苏五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现本案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江苏五建工程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五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并根据协议要求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五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账号:10×××5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志锋审 判 员 秦 峻代理审判员 桂梨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多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