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刑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宗林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宗林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刑执字第82号罪犯陈宗林,浙江省临海市人,现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2014)台临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宗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临海监狱于2015年4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宗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四个月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陈宗林报请减刑四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宗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奖分114.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宗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宗林准予减刑四个月(刑期自2014年02月28日起至2015年4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建宇审 判 员 瞿晨超审 判 员 陈其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钟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