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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杭州息连电子有限公司、沈建中与沈建中、金炜彦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息连电子有限公司,沈建中,金炜彦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446号原告:杭州息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顺风路536号6幢。法定代表人:陈京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根,该公司员工。被告:沈建中。被告:金炜彦。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钱雯燕、邢培红,浙江元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息连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建中、金炜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息连电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周蓓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江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