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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5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惠与北京市五侯砖厂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惠,北京市五侯砖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5384号原告王惠,男,1953年6月9日出生。被告北京市五侯砖厂,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五侯村。法定代表人朱大利,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惠诉被告北京市五侯砖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惠于2015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惠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艳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