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5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惠与北京市五侯砖厂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惠,北京市五侯砖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5384号原告王惠,男,1953年6月9日出生。被告北京市五侯砖厂,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五侯村。法定代表人朱大利,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惠诉被告北京市五侯砖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惠于2015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惠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艳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