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君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张某甲敲诈勒索罪,张某甲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君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无业,住湖南省沅江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22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7日被该局释放。2014年9月5日,沅江市公安局将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移送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管辖。2014年9月18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经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看守所。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君山区院公诉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曾玲玲、人民陪审员罗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文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敲诈勒索罪的事实2011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丙(女,25岁)结识并建立情人关系。被告人张某甲带着被害人李某丙先后赴广东、福建等地从事卖淫活动,非法所得由被告人张某甲管理支配。2012年初,被害人李某丙回老家岳阳市君山区采桑湖镇与他人结婚。2013年9月,被害人李某丙在老家生育一女后,欲与被告人张某甲结束情人关系,遭张拒绝。2014年4月至6月,被告人张某甲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向被害人李某丙家人公开其卖淫经历,并抱走其女儿为要挟,多次向被害人李某丙索取钱财,被害人李某丙被迫向被告人张某甲多次汇款累计人民币24700元。被告人张某甲将索取的款项用于个人开支。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2014年6月21日晚,被告人张某甲与李某丁、甘某、高某等人到湖南省沅江市沅江大道日月星辰KTV喝酒唱歌。被告人张某甲因醉酒在该KTV门口无故对被害人李某丁进行殴打,并将停在路边的一辆汽车的前挡风玻璃砸坏,车主袁某、王某夫妇见状上前理论,又遭被告人张某甲殴打。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丁所受损伤构成轻伤,被害人袁某、王某所受损伤均构成轻微伤。2014年6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沅江市公安局民警抓获。2014年7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赔偿了被害人李某丁、袁某、王某的经济损失,并达成刑事和解。2014年7月10日,被告人张跃进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民警抓获。2015年4月9日,被告人张某甲赔偿了被害人李某丙的经济损失,并达成刑事和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主体身份证明资料、银行帐户活期明细、通话详单及通话录音光盘,证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蔡某、甘某、高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丙、李某丁、袁某、王某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出于非法占有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法律,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所犯的罪名及事实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甲一人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甲能积极补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拘役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5年5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曾玲玲人民陪审员 罗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条文: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