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松民一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朱新衡、梅银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朱新衡,梅银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松民一初字第27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200号第一国际招商银行大厦一至四层、二十三至二十五层,组织机构代码:76159275X。负责人欧阳忠,行长。委托代理人彭菲,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翠平,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朱新衡,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梅银花,女,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被告朱新衡、梅银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朱新衡、梅银花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邱桂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伟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