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大渝机械(厦门)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藁城区海晟纺织服饰有限公司、顼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渝机械(厦门)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藁城区海晟纺织服饰有限公司,顼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305号原告大渝机械(厦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宣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清华、柯丰国(实习),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海晟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顼畅。被告顼畅,女,199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大渝机械(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海晟纺织服饰有限公司、顼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渝机械(厦门)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渝机械(厦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渝机械(厦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渝机械(厦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长安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