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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民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攀枝花轩通科技有限公司与杨世富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轩通科技有限公司,杨世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947号原告攀枝花轩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弄弄坪西路330、332、334号二楼。法定代表人何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朝军,男,1972年1月17日生,汉族,攀枝花轩通科技有限公司副经理,住四川省阆中市。被告杨世富,男,1971年3月23日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武胜县。原告攀枝花轩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轩通公司)诉被告杨世富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雨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轩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文彬、侯朝军,被告杨世富及其委托代理人唐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轩通公司诉称,杨世富于2008年2月1日进入轩通公司从事铸造工作,并逐年签订了劳动合同。2013年12月31日,原告在劳动合同到期后虽未与被告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依然按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2014年7月1日,因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双方签订了《劳务协议》。轩通公司员工工资均是当月工资次月发放,2014年9月的工资确实在2014年11月13日才支付,迟发原因是市场萧条导致公司经营困难。除2014年9月份的工资延迟发放外,其余月份的工资均已按时发放。2014年12月22日,杨世富离开轩通公司。2014年12月4日,杨世富申请劳动仲裁。2015年1月12日,攀枝花市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作出攀东劳人仲案(2014)第207号仲裁裁决,即裁决轩通公司向杨世富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1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800元,并驳回杨世富的其他仲裁请求。轩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认为原、被告在2014年2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应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12月22日,杨世富自动离职,违反了轩通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轩通公司至今未收到原告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轩通公司遂起诉,请求判令轩通公司不支付杨世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10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800元,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杨世富对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离职及劳动仲裁等事实均无异议,但认为,劳动合同到期(2013年12月31日)后,双方就未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7月1日,双方才又签订劳务协议,该协议损害了杨世富的合法权益。2014年9月12日,杨世富以书面形式向轩通公司提出要求变更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内容,并告知轩通公司如不回复则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轩通公司一直未书面回复,且轩通公司多年来均是当月工资次月发放,2014年9月份的工资至2014年11月13日才发放,故杨世富于2014年12月22日离开轩通公司。2014年12月22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轩通公司应支付杨世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对当事人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争议的事实,本院查明,2014年7月1日,杨世富与轩通公司签订的《劳务协议》,约定协议期限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杨世富已领取轩通公司发放的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工资。上述事实有攀东劳人仲案(2014)第207号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工资表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仍在轩通公司工作,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被告提出原告应支付2014年2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的主张,因该两倍工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的“两倍工资”的适用条件不符。因此,本院对原告不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首先,被告在轩通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时,未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而是继续留在轩通公司为其工作,且之后又领取迟发工资,应视为其愿意继续履行《劳务协议》;其次,被告于2014年12月22日自行离开轩通公司,并领取了至《劳务协议》期满前的所有工资,应视为被告在《劳务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不愿与轩通公司再续劳动关系。至此,双方劳动关系终结。基于此,本院对原告要求不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攀枝花轩通科技有限公司不支付杨世富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10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800元。案件受理费5元,由杨世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雨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申潇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