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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17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马林与李居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林,李居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1770-1号原告马林,男,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居芳,女,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林诉被告李居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李居芳驾驶的豫A9H8**号轿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4000元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李居芳驾驶的豫A9H8**号轿车查封或扣押于本院指定地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延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笑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