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17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马林与李居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林,李居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1770-1号原告马林,男,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居芳,女,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林诉被告李居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李居芳驾驶的豫A9H8**号轿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4000元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李居芳驾驶的豫A9H8**号轿车查封或扣押于本院指定地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延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笑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