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民二申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陈朝辉、李克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二申字第000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厦禾路668号海翼大厦16层。法定代表人:刘艺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利、陈鹏,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朝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喜庆、陈朝辉之父。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克俭,男,汉族。再审申请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与陈朝辉、李克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西中民三终字第00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起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赵小平审 判 员 倪 健代理审判员 杨晓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龙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