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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民初字第00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兰民初字第00600号原告张某某,女,1945年12月7日生。被告王某某,男,1974年8月17日生。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新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与丈夫(已死亡)共生育四个子女,长子王某甲、次子王某某、长女王某乙、次女王某丙。其他三子女都尽赡养义务,而被告王某某对原告拒不尽赡养义务,不但不支付赡养费也不给原告粮食,经本家族人员多次调解,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王某某拒不支付赡养费,被告耕种原告的承包地,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也不给,还将原告赶出家门。现原告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收入,又有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赡养费每年1258元。被告王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共生育4个子女均已成家,被告王某某系原告张某某的次子。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王某某每年支付赡养费用1258元。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对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王某某每年支付赡养费1258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某于每年的4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张某某赡养费1258元;诉讼费100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郭新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来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