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执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武红亮与王敬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红亮,王敬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1168号申请执行人:武红亮,男。被执行人:王敬领,男。本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5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5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刘军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王敬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敬领与其妻朱正红共有的本田思铂睿牌黑色轿车一辆,车牌号为:皖L×××××。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敬领与其妻朱正红共有的登记在朱正红名下的皖LXXX**号本田思铂睿牌黑色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卫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红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