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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李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415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5)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1月21日1时许,在本市武昌区胭脂路天骄宾馆的楼梯处,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将粉末毒品1包贩卖给赵某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被告人李某处查获毒资人民币50元,从赵某某处查获上述毒品。经鉴定,上述毒品为氯胺酮(俗称“K粉”),净重0.57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具有自愿认罪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在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之间量刑。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陈 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熊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