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安民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583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代)审判员彭德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