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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安民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583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代)审判员彭德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