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2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康与被上诉人江苏三益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21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康,男,汉族,1967年7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许雪樵,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三益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宁夏路马鞍山一号省人防办公大楼五楼。法定代表人陈晓京,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王康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三益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5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期间,王康于2015年4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王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康撤回上诉,当事人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决定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军代理审判员 崔玉文代理审判员 雒继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莫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