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民三终67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刘秀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刘秀英,胡雯程,胡国庆,张华,邓淑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民三终67字第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349号。负责人徐小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傅有旺,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秀英,女,194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雯程,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国庆,女,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以上三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宋力虎,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华,男,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淑娟,女,199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秀英、胡雯程、胡国庆、张华、邓淑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法民一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傅有旺、被上诉人刘秀英、胡雯程、胡国庆的委托代理人宋力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张华、邓淑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审理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法民一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曾艳红代理审判员 陈运泉代理审判员 蒋远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贾 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