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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荣某与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某,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400号原告荣某。委托代理人唐大飞,广西大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贲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某诉被告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以为家庭及孩子着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属依法处分其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荣某负担。审判员  王荣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