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荣某与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某,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400号原告荣某。委托代理人唐大飞,广西大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贲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某诉被告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以为家庭及孩子着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属依法处分其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荣某负担。审判员 王荣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